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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资源服务中心“三重一大”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6-06-22   浏览次数:0

为进一步推进教学资源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规范集体决策程序,健全民主决策机制,强化监督检查措施,加大责任追究力度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本规定所谓“三重一大”是指涉及中心有关业务工作的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。

第二条 中心“三重一大”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关于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规定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,违反该制度。学校相关及中心发展规划、中心重要规章制度的颁布与实施、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、中心及以上表彰的评定申报、中心成员职务评聘、绩效津贴等收入分配事项安排等,应集体商议并决策。

第三条 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。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。

第四条 会议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通过,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、充分表达意见。会议做出决定,应采取表决制,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。

第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、会议参与人及其意见、决策事项、决策过程、决策结论、工作实效等内容,应当完整、详细记录并存档。

第六条 实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回避制度。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,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。

第七条 除紧急情况外,不得临时动议,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。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,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,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。

第八条 中心涉及的各级各类建设项目应报学校批准。项目启动由中心主任根据实际建设需求,由相关人员负责调研、起草建设方案。制定方案的原则既要充分满足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,也要考虑方案的先进性、可扩展性和经济性。方案经中心领导班子审核同意后,报学校批准。

第九条 参与采购项目的所有人员,应做好保密工作。

第十条 中心预算及其他经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一条 中心所有人员与相关厂家会面及调研,不得收取利益,外出调研考察,须经中心主任批准。

第十二条 在正式人员的招聘方面,要求科级干部全体参加面试,并应对应聘人员的知识结构、工作能力、身心健康进行综合考核。

第十三条 中心在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工作方面,应严格遵守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,努力选拔可塑性强、技术水平高、工作态度好、积极性高的同志。招聘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和流程执行,领导班子严格把关。

第十四条 实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责任追究制度。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、学校、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,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: 

(一)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。

(二)不执行集体的决策,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。

(三)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,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,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(遇紧急情况除外)的。

(四)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。

(五)决策执行过程中,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,不及时报告,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。

(六)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。